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8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9之「2 箱」係誤寫,應予更正為「1 箱」;並應在附表二增列「58度金門高梁酒300c.c./瓶115 瓶」一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與附表三記載不符部分,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