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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7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8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9之「2 箱」係誤寫,應予更正為「1 箱」;並應在附表二增列「58度金門高梁酒300c.c./瓶115 瓶」一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與附表三記載不符部分,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木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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