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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昌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只(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一七號被告黃祖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含有海洛因之殘渣袋一只(重零點三公克,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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