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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海洛因貳拾參包(合計淨重貳點肆柒公克)及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驗餘淨重叁點零肆捌公克)及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59、60、61、62、63、6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因強制戒治(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毒聲字第177號)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23包及安非他命3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

㈠扣案之白色粉末23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無訛(3包淨重0.26公克、另20包淨重2.21公克、合計淨重2.47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2日調科壹字第09523022990號(95年度毒偵字第3856號卷P.35)及95年10月2日調科壹字第09523023420號鑑定通知書(95年度毒偵字第3775號卷P.52)2紙在卷可稽,足認該白色粉末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

㈡另95年9月13日扣案之白色結晶顆粒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驗餘重0.643公克),此有95年11月13日管檢字第0950012121號鑑定書1紙(95年度毒偵字第3775號卷P.57)在卷可稽。

㈢又95年8月2日扣案之白包結晶顆粒2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驗餘重2.405公克),此有95年11月24日管檢字第0950012120號鑑定書1紙(95年度毒偵字第3775號卷P.59)在卷可稽。

㈣上述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皆為違禁物。再被告甲○○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59、60、61、62、6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明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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