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3 、4 、5 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 、4 、5 所載,與附表編號1 、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間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沒收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2787號(5)解釋),併茲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 條第1 項第4 款、第15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