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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周淡怡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3 、4 、5 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 、4 、5 所載,與附表編號1 、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間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沒收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2787號(5)解釋),併茲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 條第1 項第4 款、第15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278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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