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妨害自由罪,減刑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妨害自由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妨害自由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7 月,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