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編號叁之罪名欄所示之貳罪,均減刑,各詳如附表編號貳、編號叁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與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 、3 號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日期犯搶奪等2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號所示之2 罪,均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02 號判決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95年7 月1 日之前判決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核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脅│搶奪 │竊盜 │ │ │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 │ │ │ │物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 條第1 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 │ │ │第1款 │ │ │ ├───────┼────────────┼────────────┼────────────┤ │ 犯 罪 日 期 │86年10月20日起至86年10月│86年11月15日 │86年10月28日起至86年11月│ │ │30 日止 │ │17日止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6│ │案號 │年度偵字第10032號 │年度偵字第10032號 │年度偵字第10032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86年度訴字第1230號 │86年度訴字第1230號 │86年度訴字第1230號 │ │事實審├───┼────────────┼────────────┼────────────┤ │ │判 決│87年8月14日 │87年8月14日 │87年8月14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86年度訴字第1230號 │86年度訴字第1230號 │86年度訴字第1230號 │ │判 決├───┼────────────┼────────────┼────────────┤ │ │判決確│88年3月17日 │88年3月17日 │88年3月17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減刑要件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不合減刑要件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