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7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唐中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編號叁之罪名欄所示之貳罪,均減刑,各詳如附表編號貳、編號叁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與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 、3 號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日期犯搶奪等2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號所示之2 罪,均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02 號判決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95年7 月1 日之前判決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核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脅│搶奪                    │竊盜                    │
│              │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                        │                        │
│              │物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 條第1 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        │
│              │第1款                   │                        │                        │
├───────┼────────────┼────────────┼────────────┤
│  犯 罪 日 期 │86年10月20日起至86年10月│86年11月15日            │86年10月28日起至86年11月│
│              │30 日止                 │                        │17日止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6│
│案號          │年度偵字第10032號       │年度偵字第10032號       │年度偵字第10032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86年度訴字第1230號      │86年度訴字第1230號      │86年度訴字第1230號      │
│事實審├───┼────────────┼────────────┼────────────┤
│      │判  決│87年8月14日             │87年8月14日             │87年8月14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86年度訴字第1230號      │86年度訴字第1230號      │86年度訴字第1230號      │
│判  決├───┼────────────┼────────────┼────────────┤
│      │判決確│88年3月17日             │88年3月17日             │88年3月17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減刑要件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不合減刑要件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