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50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周淡怡周莉菁蔡家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5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652、4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本案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4652、4853號提起公訴,並於民國97年6月13日繫屬本院審理中,惟被告於97年6月28日,因顱內出血、頸椎骨折併脊髓損傷入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治療,目前仍為四肢偏癱、失語症,插有氣切管、鼻胃管,無法言語、認知功能不佳,無法對答等狀態,此有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97年7月3日、97年8月30日診斷書、97年10月18日九十七彰基醫事字第097090122號函各1份附卷可參。是被告既因疾病無法到庭,且為欠缺表達能力之狀態,顯係已無法應訊。本院復查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形,依前開規定,即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50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