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