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78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78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