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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2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鮑慧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24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業經減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2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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