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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816號

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81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5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81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