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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59號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65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Mastaler .

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740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Mastaler Zain Gregory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處罰金新臺幣捌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損毀之面額新臺幣壹佰元紙鈔貳張(鈔票編號:FM657353XE、BS906432ZA)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參以上開2 張紙鈔分別已斷裂成十幾段碎片之損毀情形以觀,業已失其幣券之完整性,在社會一般觀念上已失行使效用,是被告故意將面額新臺幣(下同)100 元之紙鈔2 張,分別撕成十幾段而損毀紙鈔致不堪行使之行為,應論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 條之罪。至損毀之面額100 元紙鈔2 張(鈔票編號:FM657353XE、BS906432ZA),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 條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 條、第6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條: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
毀之幣券,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5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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