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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26日至同年8月10日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簡字第2029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24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98年11月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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