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5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蘇哲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6 月1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即將於99年9 月17日屆滿,於99年9 月14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游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