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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8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江彥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48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6 行「甲○○前於……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之犯意」補充更正為「甲○○前於民國97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0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甫於98年3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8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81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