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6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Mastaler .
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740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Mastaler Zain Gregory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處罰金新臺幣捌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損毀之面額新臺幣壹佰元紙鈔貳張(鈔票編號:FM657353XE、BS906432ZA)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參以上開2 張紙鈔分別已斷裂成十幾段碎片之損毀情形以觀,業已失其幣券之完整性,在社會一般觀念上已失行使效用,是被告故意將面額新臺幣(下同)100 元之紙鈔2 張,分別撕成十幾段而損毀紙鈔致不堪行使之行為,應論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 條之罪。至損毀之面額100 元紙鈔2 張(鈔票編號:FM657353XE、BS906432ZA),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 條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 條、第6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條: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 毀之幣券,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