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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0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80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

第160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之犯罪時間補充為民國98年11月7 日、98年11月8 日、98年11月14日、98年11月15日、98年11月21日、98年11月22日、98年11月28日、98年11月29日、98年12月5 日、98年12月6 日、98年12月12日、98年12月13日、98年12月19日、98年12月20日、99年1 月2 日,證據告訴代理人榮成公司工程師乙○○更正補充為證人(非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證述,另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彰化縣溪湖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經濟狀況不佳,即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然考量其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素行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竊盜手段尚屬平和、所得財物金額不高、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亦請求給予被告自新改過之機會,有彰化縣溪湖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 份可憑,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後,當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秀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所犯法條                    │主文                      │
├──┼────────┼──────────────┼─────────────┤
│1   │98年11月7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98年11月8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98年11月14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98年11月15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98年11月21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98年11月22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98年11月28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98年11月29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98年12月5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98年12月6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98年12月12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98年12月13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98年12月19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  │98年12月20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  │99年1月2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00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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