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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周淡怡李淑惠蔡家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請人
顧金土
即被告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陳世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99年度選訴字第89號),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顧金土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99年10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另查,被告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均矢口否認全部犯行,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亦聲請傳喚多名證人到庭作證,被告顧金土及其辯護人並有反對詰問之機會,堪認被告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無訛。是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原羈押處分認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予以羈押,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88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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