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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1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陳俊淵

      張仁泓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562號、第6809號、第6889號、第7114號、第7976號、第8600號),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陳俊淵、張仁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俊淵、張仁泓就本院99年12月22日99年度訴字第13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二人之上訴狀內僅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至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均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為補正時,第二審法院得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8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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