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62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石馨文吳芙如江彥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選訴字第62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錦
被告
江元圳
被告
黃焜輝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柯伊伶律師
被告
張錫耀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 月31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柯伊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柯伊伶律師」;關於「被告張錫耀之選任辯護人」應刪除「選任辯護人許家瑜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原記載「上三人選任辯護人柯伊伶律師」,惟柯伊伶律師係本院指定之辯護人,並非被告黃錦、江元圳、黃焜輝選任或經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之律師,上開選任辯護人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柯伊伶律師」。另本件被告張錫耀之選任辯護人許家瑜律師並於民國99年12月7 日具狀陳報其解除委任,有刑事解除委任狀1 紙附於本院卷可稽,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錫耀之選任辯護人許家瑜律師」顯係誤載,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