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7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石馨文江彥儀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選訴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一、(三)、3 、倒數第十一行(即第十三頁第十行)關於「應係在98年11月28日或29日之後某日中午12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係在98年11月28日或29日中午12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一、(三)、3 、倒數第11行(即第13頁第10行)所載「應係在98年11月28日或29日之後某日中午12時許」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