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0號
- 原告
- 陳麗容
- 訴訟代理人
- 王士銘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張弘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下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