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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0號

確認離婚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吳俊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0號

原告
陳麗容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法定代理人
張弘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下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0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離婚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