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號
- 上訴人
- 莊春和即春億工程行
莊毅誠即春城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88,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