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7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楊明彰(即貿暉企業社)
- 送達代收人
- 卓昀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竑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4萬7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31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將逕行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