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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俞琪
訴訟代理人
陳培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羅美妹、吳明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扣除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已繳之裁判費15,058元,上訴人即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共40,654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