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俞琪
- 訴訟代理人
- 陳培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羅美妹、吳明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扣除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已繳之裁判費15,058元,上訴人即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共40,654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