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3號
- 上訴人
- 胡靜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彥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2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彥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2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