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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追加原告  梁奕淼

      梁輝得

      梁耀坤

      梁克瀚

      梁智越

      梁 棍

      梁崑崙

      梁保福

      梁超納

      梁寶銘

      梁俊雄

      梁昆杜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梁文清

追加原告  梁榮宗

      梁萬益

      梁丞汯

      梁世煌

      梁三元

      梁斁蓋

      梁世雄

      梁世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梅鏡堂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原告每人為1,418,659元(即總財產價額65,258,300元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已申報派下員23人,原告及追加原告共23人,合計46人,65,258,300元/46人=每人1,418,659元),每位追加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