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 法定代理人
- 劉玄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博維建築師事務所間給付報酬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90,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6,635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05,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7,61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