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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地藏庵
法定代理人
吳亮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雄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61萬0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萬3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