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6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697號
- 債權人
- 潘和錦
上列債權人潘和錦因與債務人裕明物流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潘和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為吳小芬或裕明物流有限公司,抑或為裕明物流有限公司以及吳小芬。
二、請提出債務人裕明物流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吳小芬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