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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號

上訴人
莊春和即春億工程行

      莊毅誠即春城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88,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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