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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
林燕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63,221元,應徵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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