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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告
陳建興
被告
蘇漢育即上豪石材加工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玉宗即九碩企業行、裕益建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發明專利為由,依專利法之規定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150萬3,89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係屬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原告已於民國100年4月1日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被告並於100年4月14日到庭表示同意移轉,經記明筆錄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6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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