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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號

確認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鄭 旭 裕

      鄭 庭 安

      鄭 東 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宏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9萬5,176元,應徵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被上訴人姓名誤載為「王志安」,請具狀更正】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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