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訴人
蕭林秀麗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嘉雄等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13,6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