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2號
- 上訴人
- 蕭林秀麗
- 即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嘉雄等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13,6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