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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廖國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3號

上訴人
胡靜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彥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2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