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2號

股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2號

原告
林 奇 政
原告
陳 韋 見
原告
吳 岳 峯
原告
林 治 彬
原告
陳 錦 軒
原告
楊 文 昌
原告
魏 聖 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 益 軒 律師
複代理人
李 柏 松 律師
複代理人
陳 志 隆 律師
被告
王 嘉 鋒
訴訟代理人
廖 本 楊 律師
複代理人
張 欽 昌 律師

      廖 志 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於訴訟中追加依雙方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準備書㈡狀檢附之附表二所示34家快速剪髮店經營管理上所必需之所有物件返還原告。查該部分追加之訴訟,屬履行契約之訴,應以原告請求被告交還物品之交易價額,作為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參酌被告陳稱各該物品總值新台幣(下同)1,000萬4565元,營業大小章則以該店營業額為準,原告則陳稱物品扣除折舊後約值800 萬元等情,本件追加訴訟之標的金額核定為965萬元(營業大小章部分按不能核定處理為165萬元,其餘物品為800萬元,合計965萬元),加計起訴時之標的金額249萬1,200元後,合計為1,214萬1,200元,共應繳裁判費11 萬8,920元,扣除起訴時已繳25,750元後,應補繳93,17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蕭 美 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股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