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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0號

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晉毅

      蘇裕弘

      曾 尾

      甘珮柔

      甘小凌

      甘宗原

      甘上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婉玲、胡榮峰2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蘇晉毅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700元(計算式:211×10,200×1/6=358,7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上訴人蘇裕弘上訴利益金額為122,400元(計算式:72×10,200×1/6=122,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上訴人曾尾、甘珮柔、甘小凌、甘宗原、甘上猷上訴利益金額為143,820元(計算式:〈81+201〉×10,200×1/20=143,8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逕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各該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