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追加原告 梁奕淼
梁輝得
梁耀坤
梁克瀚
梁智越
梁 棍
梁崑崙
梁保福
梁超納
梁寶銘
梁俊雄
梁昆杜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梁文清
追加原告 梁榮宗
梁萬益
梁丞汯
梁世煌
梁三元
梁斁蓋
梁世雄
梁世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梅鏡堂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原告每人為1,418,659元(即總財產價額65,258,300元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已申報派下員23人,原告及追加原告共23人,合計46人,65,258,300元/46人=每人1,418,659元),每位追加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