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5號
- 上訴人
- 陳 添 明
陳 明 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合興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58萬1,0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