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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5號

上訴人
陳 添 明

      陳 明 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合興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58萬1,0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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