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 原告
- 吳銘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媄涵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4,399,400元(建物部分6,313,000元;土地部分以公告現值計算為8,08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8,72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64,558元,尚有74,162元未為繳納。本院民國100年8月17日裁定因漏未計算土地之價額,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18,000元,並命原告繳納裁判費64,558元,乃屬錯誤,應予更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4,16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