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地藏庵
- 法定代理人
- 吳亮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雄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61萬0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萬3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