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 原告
- 邱美慧
- 被告
- 王藝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99年
度重附民字第17號) ,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與訴外人蘇睿禛於民國93年5 月15日登記結婚,惟前數年即已共營事業並共同生活。緣蘇睿禛於88年九二一地震後不久結識原告,被告後亦因蘇睿禛之故認識原告,被告及蘇睿禛竟認原告可以男女感情相誘以騙取錢財,而推由蘇睿禛假意與原告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進而互許終身,並自89年8 月間起至98年3 月21日止,一再向原告佯稱日後自己事業成功即可結婚,以此要求原告給付財物或給予其他財產利益;被告則提供其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予蘇睿禛,以便蘇睿禛指示原告匯入款項,並於接觸原告時,蓄意隱瞞自己與蘇睿禛之關係,及其與蘇睿禛已於93年5 月15日登記結婚之事實,致使原告誤信蘇睿禛必與自己結婚,應助其早日成就,而盡力滿足其所求,於上開期間內,計匯款新臺幣(下同)459 萬4,350 元、以自動提款機轉帳91萬8,450 元至蘇睿禛指定之帳戶,並將自己臺灣企銀二林分行帳戶提款卡交與蘇睿禛,任其提領共569 萬6,667 元,又交付蘇睿禛現金120 萬元,且以自己標取之合會金90萬元借與蘇睿禛並為其代繳合會會款40萬元,再用自己名義向富邦銀行借款清償蘇睿禛購車貸款24萬8,659 元;另開立自己支票交由蘇睿禛使用,金額共273 萬5,000 元,以上財物及財產利益總額共1,669 萬3,126 元(詳如附表所示),蘇睿禛分文未還。嗣原告於98年3 月21日,見蘇睿禛身分證配偶欄登記為被告,經蘇睿禛以此係前妻未辦除籍云云敷衍,直到98年4 月6 日,經蘇睿禛友人許似亮明確告知蘇睿禛已結婚生子,至此始知受騙。
(二)蘇睿禛以結婚為幌,向原告詐取財物之情,被告均知情且參涉其中,蘇睿禛取得原告所交付之金錢、支票後,均利用被告之帳戶轉帳及提示兌現支票,或由被告為其他金錢管理行為;又原告並未與蘇睿禛共同玩期貨,蘇睿禛委託原告代收代轉客戶玩期貨之款項,因此原告帳戶內有被告及蘇睿禛匯入之金額,且原告帳戶與提款卡皆供蘇睿禛使用。
(三)被告與蘇睿禛為詐欺共犯,因此應以蘇睿禛使用之玉山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0林素菁帳戶、玉山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0000 蘇睿禛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00000000000 李清溪帳戶、日盛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原告帳戶等帳戶內資金流向,合併計算原告匯入之金額,且原告亦有交付支票供蘇睿禛使用,亦應併入計算,不能僅以被告帳戶內之款項進出為衡量兩造金錢往來情形之依據。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規定,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與蘇睿禛所詐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四)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669 萬3,12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據其以前抗辯略以:蘇睿禛從未表示原告係其女友,被告亦不知蘇睿禛與原告有交往之事;且被告並未取得原告所交付之1,600 萬餘元,原告之款項係分別匯入自己之帳戶、蘇睿禛及其前妻之帳戶,部分匯入被告帳戶係因蘇睿禛借用其帳戶,且原告稱其匯入被告帳戶內之金額約400 萬元,然被告匯入原告帳戶之金額達800 萬元,蘇睿禛稱兩造帳戶之金錢往來係蘇睿禛與原告共同玩期貨之款項,被告並不知原告究竟有無將帳戶供蘇睿禛使用,亦不清楚原告與蘇睿禛之匯款往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824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之責任,苟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不能舉證以證實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即應受不利之認定。又按共同侵權行為,於行為人相互之間固不以意思聯絡為必要,但行為人仍須有侵權之行為,且其行為與損害之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應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查原告主張被告與蘇睿禛為配偶,由蘇睿禛以結婚為幌,對原告詐取財物,被告均知情並參與等情,然為被告否認,則依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自應由原告就蘇睿禛係以感情、結婚相誘,而詐取附表所示之財物,被告係與蘇睿禛共同為此詐欺之侵權行為等事實,負舉證之責。
(二)兩造及蘇睿禛、訴外人紀倍增、李清溪、陳建銘、林富美、凌文化等人之帳戶及資金往來情形確如附表1 至3 、5至7 所示(惟附表1(1)編號8 所載之20萬元應為20萬4,500 元、編號14所載之1 萬6,000 元應為1 萬6,600 元、附表3(1)編號46所載4 萬元應為4 萬200 元、編號59所載8萬767 元應為8 萬750 元),業據證人即蘇睿禛之債權人陳建銘、林富美、證人即蘇睿禛債權人凌文化之子凌俊宇證述在卷(98年度交查字第94號卷第285 至287 頁),並有匯款單、原告二林郵局存摺內頁、臺灣中小企銀二林分行存摺內頁、臺北富邦銀行消金作業管理部98年10月1 日北富消金作管字第0518號函附件等件可稽。又蘇睿禛前於84年12月31日與訴外人林素菁結婚,於87年11月17日離婚,又於93年5 月15日與被告結婚,並於93年8 月3 日辦理結婚登記,亦有被告及蘇睿禛之戶籍資料在卷為憑(98年度交查字第94號卷第3 至4 頁)。上述事實均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此外,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如附表1 至7 所示款項之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443 號判決無罪確定,亦有該判決1份附卷為憑(本院卷第185 頁)。
(三)關於附表所示之金錢往來原因:
1.證人蘇睿禛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另案審理時證稱:附表1(1)編號1 至11之匯款係原告之投資款,其未向原告借取附表1(1)編號12至17、20至22所示之金錢,並無積欠紀培增、李清溪如附表1(1)編號18、19之款項;附表1(2)編號1 、2 、5 、6 係與原告間之金錢往來,金錢用途已不復記憶;並未請原告匯如附表2(1)編號1 至3 、附表2(2)編號5 所示款項至其日盛銀行臺中分行帳戶,附表2(1)編號4 、附表2(2)編號6 至9 所示款項有些屬於貨款、有些屬於投資款;其並未取得原告臺灣企銀二林分行帳戶內如附表3(1)編號1 至8 、10、12、14、17、18、22、24、25、27、28、31、32、34、37、38、42、47、49、55至57、61至67、69、70、附表3(2)編號1 至4 所示之金錢;而附表3(1)編號11、13所示款項係原告之投資款,亦不記得有使用附表3(1)編號16、20、26、30、33、41、45、50、51、53所示之帳戶,且其未曾要求原告轉帳如附表3(1)編號
21、23、35、40、44、48、52、54、58至60所示款項至日盛銀行臺中分行或二林郵局帳戶,附表3(1)編號36、39、
43、46、68所示部分,係請原告匯款至友人帳戶,惟已忘記原因為何;原告並未交付如附表4 所示款項;合會部分經結算後,原告尚積欠款項,故其並未欠原告如附表5 所示款項;附表6 所示買車貸款早已清償完畢;又因其與原告均缺錢,故其曾以原告所簽發如附表7 所示之支票向陳建銘、凌文化、林富美借款,嗣支票跳票,其已與陳建銘、凌文化、林富美處理此事等語(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443 號卷第121 頁背面至第132 頁)。證人蘇睿禛上開證述內容關於附表1 至3 、5 至7 所示金錢往來之原因,與原告所述差異甚大,且否認曾收受附表4 所示之款項;且證人蘇睿禛證稱:原告並未交付日盛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印鑑、提款卡等語,原告亦陳稱:日盛銀行帳戶內之其他款項係石蓮花健康食品之款項,屬於公款,並非供蘇睿禛私人使用之款項等語(98交查字第94號卷第168 頁),則該帳戶內之款項究竟由何人使用、如何區辨何部分屬於石蓮花健康食品買賣款項、何部分屬於原告與蘇睿禛間私人往來之金錢,即屬有疑;加以原告與蘇睿禛間金錢往來頻繁,原告亦自承除附表1 至7 以外之金錢往來外,其與被告及蘇睿禛間之金錢往來亦包括期貨、石蓮花等款項,則證人蘇睿禛證稱附表1 至3 、5 至7 部分金錢係投資款或貨款,即非全無可能;原告自須舉證證明被告及蘇睿禛有詐欺之侵權行為,且曾交付蘇睿禛如附表4 所示之款項,暨其交付附表1 至7 所示款項係因遭被告及蘇睿禛之詐欺行為等節,而不能僅憑附表1 至3 、5 至7 所示之金錢往來紀錄,即認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查附表1(1)編號1 至11所示匯款時間係在89年8 月25日至91年2 月22日,遠在被告與蘇睿禛結婚之前,原告復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於此期間有使用附表(1) 編號1 至11所示之帳戶,自無法證明其上開匯款與被告有關。原告另主張其日盛銀行臺中分行帳戶係供蘇睿禛所使用,惟為蘇睿禛所否認,原告亦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與蘇睿禛共同使用上開帳戶並取得金錢之行為。至原告匯款予紀倍增、李清溪、凌俊宇等人,提領現金及轉帳至附表3 所示帳戶部分,究係因何而為、與被告有何關聯等節,原告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此外,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曾交付蘇睿禛如附表4所示之借款,及被告是否知悉蘇睿禛帳戶往來情形、如附表5 至7 所示合會會款、車貸債務及票款處理情形,自難認被告就各該款項有與蘇睿禛共同詐欺之侵權行為。
3.再查,原告匯款至被告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固有135 萬8,200 元(即附表1(2)編號1 、2 、5 、6 、附表2(1)編號4 、附表2(2)編號6 至9 所示之金額加總),惟於被告由其上開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戶及日盛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臺中商業銀行社頭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原告於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則合計達781 萬4,578 元,此有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憑;是被告匯予原告之款項遠多於原告匯入被告帳戶之款項。再佐以證人即蘇睿禛公司職員胡秀嬅證稱:原告會打電話到公司買期貨,皆是幫朋友買的,原告下單後金錢進出均為被告處理,係以被告帳戶處理期貨結算交割事宜等語(本院99年度易字第787 號卷一第161 頁、第165 頁背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443 號卷第112 頁背面),原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時亦陳稱:匯予被告100 餘萬元除友人玩期貨轉交之款項外,尚包括石蓮花健康食品之款項,確有收到石蓮花及大部分轉交予友人之期貨款項等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443 號卷第79頁背面、第81頁),是原告確有因投資期貨及石蓮花健康食品買賣而交付款項予被告之情事,衡以被告匯予原告之款項較多,實難僅依帳戶交易情形,即認被告有與蘇睿禛共同詐欺之行為,該等匯入被告帳戶內之款項,究係因期貨及石蓮花交易而匯入,或係因遭被告詐欺所匯入,洵屬有疑,原告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從認定該部分款項係被告詐欺所得。且被告係與蘇睿禛共同經營期貨及石蓮花健康食品等事業,於工作過程中處理原告交付蘇睿禛之各該款項,核與常情無違,縱被告曾經手處理如附表1 至3 、5 至7 所示各筆款項,亦不能僅以其曾經手處理款項,即推論其有詐欺原告之侵權行為。
4.更有甚者,原告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亦自承:不知被告有無經手蘇睿禛以結婚為前提向原告要求之金錢,亦不知被告是否知悉所匯款項之用途,關於向蘇睿禛買石蓮花部分,均係直接與蘇睿禛聯絡,未與被告聯絡(99年度交查字第35號卷第43至44頁、本院99年度易字第737 號卷第173 頁);證人蘇睿禛亦證稱:被告用錢皆須聽其指示,被告並不知道其與原告間之金錢往來情形,亦不知上開金錢用途等語(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443 號卷第122 頁至第125 頁、第127 頁、第128 頁、第136 頁背面)。則被告對於原告與蘇睿禛間之金錢往來原因是否知情、對附表1 至7 所示各項金額之交易往來是否均有參與,即甚為可疑,原告就此部分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從認定被告係與蘇睿禛共同以詐欺行為取得附表1 至7所示各筆款項。
(四)關於被告是否知悉原告與蘇睿禛之交往情形:
1.經查,證人胡秀嬅於偵查中、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另案審理時固證稱:原告曾打電話至公司,提及其與蘇睿禛間之男女朋友對話,亦曾提及兩人要結婚之事;被告若知係原告所撥打之電話,會要求證人接聽,被告曾稱:勿讓原告知道她是老闆娘,因原告生病,不想刺激她等語;其無印象被告曾自稱陳小姐,不知原告與蘇睿禛是否曾為男女朋友,不知蘇睿禛有無以男女感情要求原告投資或借款,亦不知被告是否知悉原告與蘇睿禛間之金錢往來情形等語(見98年度交查字第94號卷第169 至172 頁、本院99年度易字第787 號卷一第159 至170 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443 號卷第112 至114 頁)。綜觀證人胡秀嬅上開證述,關於原告與蘇睿禛之交往情形,均係聽聞自原告之說法,且對原告與蘇睿禛間金錢往來情形及原因均不知悉;至其雖證稱被告曾要求勿告知原告其為老闆娘,惟其證述內容僅足認定被告不欲原告知悉其為蘇睿禛之配偶,而無從得知原因為何,亦不能憑此即推論被告係因對原告為詐欺行為,而刻意隱瞞其為蘇睿禛配偶之身分。
2.證人即原告之母邱詹茶於偵查中雖證稱:很久以前蘇睿禛即表示等經濟好一點就要與原告結婚,每次蘇睿禛至家中皆要求原告開票或拿現金等語(見98年度交查字第94號卷第168 頁);證人即原告之姊邱秋娥亦於偵查中證稱:80幾年間蘇睿禛即與原告交往,原告每次向其調錢皆稱係蘇睿禛所要求,所借款項係匯至原告帳戶或蘇睿禛指定之帳戶,數年前原告即表示蘇睿禛說要結婚,但要等到經濟好才結婚,97年農曆年前原告開刀,蘇睿禛曾撥打原告手機,並稱:沒有辦法親自照顧美慧,請證人多費心等語(見98年度交查字第94號卷第168 至169 頁)。惟上開證人證述內容皆係關於蘇睿禛之行為,且部分係聽聞自原告之轉述,未曾提及被告有何詐欺之侵權行為,自難以此證明被告有與蘇睿禛共同為詐欺之侵權行為。
3.證人許似亮於偵查中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另案審理時雖均證稱:原告係於98年6 月間主動打電話詢問蘇睿禛現住何處,並稱其與蘇睿禛認識將近10年,為男女朋友,有幾張票借給蘇睿禛,有1 張到期未付,尚有200 餘萬票據未兌現,並提及蘇睿禛會娶她,原告稱其曾打電話詢問蘇睿禛之父蘇睿禛有無再婚,蘇睿禛之父親答稱應該沒有,又稱2 年前被告亦曾打電話詢問原告何時要與蘇睿禛結婚;此外,蘇睿禛於98年7 月9 日曾以電話向證人稱:「景氣不好,打拼經濟就好,不要管我的事」、「我是很有實力的人,要叫人來找你」等語;蘇睿禛並未提及與原告交往之事,僅原告曾向其提及此事,其不知原告與蘇睿禛之金錢往來情形等語(見98年度交查字第94號卷第49至51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443 號卷第116 至119 頁)。細繹證人許似亮上開證述內容,關於原告與蘇睿禛交往情節,均係聽聞自原告之陳述,其並未親身觀察得知原告有無與蘇睿禛交往,又蘇睿禛嗣後以電話為上開表示,亦僅能證明蘇睿禛不願證人許似亮干預其私事,尚無從據以認定原告與蘇睿禛有男女交往及金錢往來之情事。
4.查蘇睿禛分別有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傳送簡訊予原告之內容為:「下雨了,收拾好心情,不要被淋濕;天冷了,添加件衣服,不要著涼了;心煩了,來一點音樂不要被壓抑;想你了,發一個簡訊給你,希望你情人節快樂,一直快樂」(2007年8 月19日下午11時14分)、「前這陣子情緒很差,又常牙痛,對妳說了重話,在此對妳說報(應係抱)歉」、「我對你說過目前我沒有資格對你說什麼我有能力時我做的會比說的還多」(2008年12月8 日下午4 時29分)等,此有上開簡訊畫面在卷可憑(見98年度交查字第94號卷第114 至116 頁、125 至127頁)。證人蘇睿禛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另案審理時則證稱:上開簡訊確為其所傳送之簡訊,惟第1 封簡訊係傳送從電腦網路上拉下來之罐頭簡訊予業務往來之客戶,第2 封簡訊係因對原告大小聲表示歉意,第3 封係因原告投資未獲利,對原告表示抱歉等語(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443 號卷第132 頁背面、第133 頁)。且原告於同院審理時亦自承:上開3 封簡訊與被告無關等語(同上卷第80頁)。經核上開簡訊內容,僅係蘇睿禛對原告之問候及心情抒發,並未言及金錢往來情事,亦難認係以感情相誘,復無從證明被告有參與傳送上開簡訊之行為,或知悉蘇睿禛傳送上開簡訊予原告,上開簡訊自不足證明被告有詐欺之侵權行為。
(五)綜上,原告僅能證明有如附表1至3、5至7所示之金錢往來情形,惟無法舉證證明該等金錢往來均係因蘇睿禛以感情及結婚相誘而資助蘇睿禛,復無法舉證證明被告知悉蘇睿禛之詐欺行為並參與其中,故其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尚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未能舉證被告有何詐欺之侵權行為,則其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69 萬3,126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原告匯款交易明細 (1)95年6月30日之前 ┌──┬───┬─────┬─────────────────────┐ │編號│日期 │金額(元)│受款帳戶 │ ├──┼───┼─────┼─────────────────────┤ │ 1 │890825│25萬 │玉山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 │ │ │林素菁(蘇睿禛前妻) │ ├──┼───┼─────┼─────────────────────┤ │ 2 │891002│10萬 │同上 │ ├──┼───┼─────┼─────────────────────┤ │ 3 │891024│10萬 │同上 │ ├──┼───┼─────┼─────────────────────┤ │ 4 │891128│5萬 │同上 │ ├──┼───┼─────┼─────────────────────┤ │ 5 │891213│10萬 │同上 │ ├──┼───┼─────┼─────────────────────┤ │ 6 │900220│10萬 │同上 │ ├──┼───┼─────┼─────────────────────┤ │ 7 │900302│12萬 │同上 │ ├──┼───┼─────┼─────────────────────┤ │ 8 │900618│20萬 │同上 │ ├──┼───┼─────┼─────────────────────┤ │ 9 │901109│10萬 │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 │ │ │ │蘇睿禛 │ ├──┼───┼─────┼─────────────────────┤ │ 10 │901220│20萬 │同上 │ ├──┼───┼─────┼─────────────────────┤ │ 11 │910222│10萬 │同上 │ ├──┼───┼─────┼─────────────────────┤ │ 12 │930322│50萬 │日盛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 │ │ │邱美慧 │ ├──┼───┼─────┼─────────────────────┤ │ 13 │931116│50萬 │同上 │ ├──┼───┼─────┼─────────────────────┤ │ 14 │940107│16,000 │同上 │ ├──┼───┼─────┼─────────────────────┤ │ 15 │940113│64,300 │同上 │ ├──┼───┼─────┼─────────────────────┤ │ 16 │940114│11,600 │同上 │ ├──┼───┼─────┼─────────────────────┤ │ 17 │940307│31,600 │同上 │ ├──┼───┼─────┼─────────────────────┤ │ 18 │900424│7,800 │戶名紀培增 │ ├──┼───┼─────┼─────────────────────┤ │ 19 │940429│8,200 │臺灣中小企銀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 ,戶│ │ │ │ │名李清溪 │ ├──┼───┼─────┼─────────────────────┤ │ 20 │940602│77,400 │同編號12 │ ├──┼───┼─────┼─────────────────────┤ │ 21 │940603│88,000 │同上 │ ├──┼───┼─────┼─────────────────────┤ │ 22 │940609│35,500 │同上 │ ├──┼───┼─────┼─────────────────────┤ │合計│ │2,761,000 │ │ └──┴───┴─────┴─────────────────────┘ (2)95年7月1日之後 ┌──┬───┬─────┬─────────────────────┐ │編號│日期 │金額(元)│受款帳戶 │ ├──┼───┼─────┼─────────────────────┤ │ 1 │950927│34,900 │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 │ │ │ │名王藝樺 │ ├──┼───┼─────┼─────────────────────┤ │ 3 │960914│728,000 │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 │ │ │ │凌俊宇 │ ├──┼───┼─────┼─────────────────────┤ │ 4 │960921│10萬 │同上 │ ├──┼───┼─────┼─────────────────────┤ │ 5 │961113│90萬 │同編號1被告帳戶 │ ├──┼───┼─────┼─────────────────────┤ │ 6 │970229│20,450 │同上 │ ├──┼───┼─────┼─────────────────────┤ │合計│ │1,833,350 │ │ └──┴───┴─────┴─────────────────────┘ 附表2 :原告二林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自動提款機轉帳轉出明細 (1)95年6月30日之前 ┌──┬───┬─────┬─────────────────────┐ │編號│日期 │金額(元)│轉入帳戶 │ ├──┼───┼─────┼─────────────────────┤ │ 1 │940629│330,200 │日盛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 │ │ │邱美慧 │ ├──┼───┼─────┼─────────────────────┤ │ 2 │950207│123,400 │同上 │ ├──┼───┼─────┼─────────────────────┤ │ 3 │950524│10萬 │同上 │ ├──┼───┼─────┼─────────────────────┤ │ 4 │950613│52,900 │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 │ │ │ │名王藝樺 │ ├──┼───┼─────┼─────────────────────┤ │小計│ │606,500 │ │ └──┴───┴─────┴─────────────────────┘ (2)95年7月1日之後 ┌──┬───┬─────┬─────────────────────┐ │編號│日期 │金額(元)│轉入帳戶 │ ├──┼───┼─────┼─────────────────────┤ │ 5 │950801│12,000 │日盛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 │ │ │邱美慧 │ ├──┼───┼─────┼─────────────────────┤ │ 6 │950823│58,950 │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同編號行,帳號0000000000│ │ │ │ │57,戶名王藝樺 │ ├──┼───┼─────┼─────────────────────┤ │ 7 │960514│61,000 │同上 │ ├──┼───┼─────┼─────────────────────┤ │ 8 │960621│80,000 │同上 │ ├──┼───┼─────┼─────────────────────┤ │ 9 │970406│10萬 │同上 │ ├──┼───┼─────┼─────────────────────┤ │小計│ │311,950 │ │ └──┴───┴─────┴─────────────────────┘ 附表3 :原告之臺灣企銀二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1)95年6月30日之前 ┌──┬───┬─────┬─────────────────────┐ │編號│日期 │金額(元)│提款方式 │ ├──┼───┼─────┼─────────────────────┤ │ 1 │910312│13萬 │提現 │ ├──┼───┼─────┼─────────────────────┤ │ 2 │910328│15萬 │同上 │ ├──┼───┼─────┼─────────────────────┤ │ 3 │910514│15萬 │同上 │ ├──┼───┼─────┼─────────────────────┤ │ 4 │910628│12萬 │同上 │ ├──┼───┼─────┼─────────────────────┤ │ 5 │910926│10萬 │同上 │ ├──┼───┼─────┼─────────────────────┤ │ 6 │911011│66,000 │同上 │ ├──┼───┼─────┼─────────────────────┤ │ 7 │911114│15萬 │提現 │ │ │911119│5萬 │ │ ├──┼───┼─────┼─────────────────────┤ │ 8 │920214│15萬 │同上 │ ├──┼───┼─────┼─────────────────────┤ │ 9 │920331│38,000 │轉帳 │ ├──┼───┼─────┼─────────────────────┤ │ 10 │920401│15萬 │提現 │ ├──┼───┼─────┼─────────────────────┤ │ 11 │920402│13萬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大墩分│ │ │ │ │行蘇睿禛帳戶 │ ├──┼───┼─────┼─────────────────────┤ │ 12 │920507│26,000 │提現 │ ├──┼───┼─────┼─────────────────────┤ │ 13 │920512│10萬 │同編號11(轉至蘇睿禛帳戶) │ ├──┼───┼─────┼─────────────────────┤ │ 14 │920519│5萬 │提現 │ ├──┼───┼─────┼─────────────────────┤ │ 15 │920821│10萬 │轉帳 │ ├──┼───┼─────┼─────────────────────┤ │ 16 │920905│33萬 │轉帳 │ │ │ │9,000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17 │920930│15萬 │提現 │ ├──┼───┼─────┼─────────────────────┤ │ 18 │921001│5萬 │提現 │ ├──┼───┼─────┼─────────────────────┤ │ 19 │921023│8萬 │轉帳 │ ├──┼───┼─────┼─────────────────────┤ │ 20 │921225│4萬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21 │930204│5萬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 ,日盛銀行臺中分│ │ │ │ │行邱美慧帳戶 │ ├──┼───┼─────┼─────────────────────┤ │ 22 │930211│2萬 │提現 │ ├──┼───┼─────┼─────────────────────┤ │ 23 │930226│10萬 │同編號21(轉至原告帳戶) │ │ │ │10萬 │ │ ├──┼───┼─────┼─────────────────────┤ │ 24 │930301│10萬 │提現 │ ├──┼───┼─────┼─────────────────────┤ │ 25 │930305│10萬 │同上 │ ├──┼───┼─────┼─────────────────────┤ │ 26 │930310│10萬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27 │930310│15萬 │提現 │ ├──┼───┼─────┼─────────────────────┤ │ 28 │930311│5萬 │提現 │ ├──┼───┼─────┼─────────────────────┤ │ 29 │930429│211,100 │轉帳 │ ├──┼───┼─────┼─────────────────────┤ │ 30 │930429│73,000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31 │930430│4萬 │提現 │ │ │930515│8,000 │ │ ├──┼───┼─────┼─────────────────────┤ │ 32 │930604│36,000 │提現 │ ├──┼───┼─────┼─────────────────────┤ │ 33 │930621│10萬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34 │930729│10萬 │提現 │ ├──┼───┼─────┼─────────────────────┤ │ 35 │930729│10萬 │同編號21(轉至原告帳戶) │ ├──┼───┼─────┼─────────────────────┤ │ 36 │930730│73,000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 │ │ │ │49帳戶 │ ├──┼───┼─────┼─────────────────────┤ │ 37 │930730│10萬 │提現 │ ├──┼───┼─────┼─────────────────────┤ │ 38 │930731│5萬 │提現 │ ├──┼───┼─────┼─────────────────────┤ │ 39 │931014│7萬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40 │931021│10萬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41 │931022│10萬 │同編號33 │ ├──┼───┼─────┼─────────────────────┤ │ 42 │931025│1萬 │提現 │ ├──┼───┼─────┼─────────────────────┤ │ 43 │931025│10萬 │同編號39 │ ├──┼───┼─────┼─────────────────────┤ │ 44 │931027│65,000 │同編號21(轉至原告帳戶) │ ├──┼───┼─────┼─────────────────────┤ │ 45 │940110│5萬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46 │940205│4萬 │同編號39 │ ├──┼───┼─────┼─────────────────────┤ │ 47 │940205│1萬 │提現 │ ├──┼───┼─────┼─────────────────────┤ │ 48 │940217│10萬 │同編號21(轉至原告帳戶) │ ├──┼───┼─────┼─────────────────────┤ │ 49 │940303│16,600 │同上 │ ├──┼───┼─────┼─────────────────────┤ │ 50 │940314│12,900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51 │940314│15,000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52 │940326│10萬 │同編號21(轉至原告帳戶) │ ├──┼───┼─────┼─────────────────────┤ │ 53 │940406│9,300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54 │940408│10萬 │同編號21(轉至原告帳戶) │ ├──┼───┼─────┼─────────────────────┤ │ 55 │940411│1萬 │提現 │ ├──┼───┼─────┼─────────────────────┤ │ 56 │940412│2萬 │提現 │ ├──┼───┼─────┼─────────────────────┤ │ 57 │940412│1萬 │提現 │ ├──┼───┼─────┼─────────────────────┤ │ 58 │940509│19,500 │同編號21(轉至原告帳戶) │ ├──┼───┼─────┼─────────────────────┤ │ 59 │940526│80,767 │同上 │ ├──┼───┼─────┼─────────────────────┤ │ 60 │940831│3萬 │同上 │ ├──┼───┼─────┼─────────────────────┤ │ 61 │940831│2萬 │提現 │ ├──┼───┼─────┼─────────────────────┤ │ 62 │941031│10萬 │提現 │ ├──┼───┼─────┼─────────────────────┤ │ 63 │941122│4萬 │提現 │ ├──┼───┼─────┼─────────────────────┤ │ 64 │941123│10萬 │提現 │ │ │ │1萬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65 │941126│2萬 │提現 │ ├──┼───┼─────┼─────────────────────┤ │ 66 │941128│18,000 │提現 │ ├──┼───┼─────┼─────────────────────┤ │ 67 │941206│1萬 │同編號64轉帳部分 │ │ │ │9萬 │提現 │ ├──┼───┼─────┼─────────────────────┤ │ 68 │950310│21,500 │同編號39 │ ├──┼───┼─────┼─────────────────────┤ │ 69 │950310│38,000 │提現 │ ├──┼───┼─────┼─────────────────────┤ │ 70 │950519│2萬 │提現 │ ├──┼───┼─────┼─────────────────────┤ │小計│ │5,536,667 │ │ └──┴───┴─────┴─────────────────────┘ (2)95年7月1日之後 ┌──┬───┬─────┬─────────────────────┐ │編號│日期 │金額(元)│提款方式 │ ├──┼───┼─────┼─────────────────────┤ │ 1 │950703│3萬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2 │950703│7萬 │提現 │ ├──┼───┼─────┼─────────────────────┤ │ 3 │950807│5萬 │提現 │ ├──┼───┼─────┼─────────────────────┤ │ 4 │950916│1萬 │提現 │ ├──┼───┼─────┼─────────────────────┤ │小計│ │16萬 │ │ └──┴───┴─────┴─────────────────────┘ 附表4:交付現金部分 ┌──┬───┬───────────────┬─────┬───────────┐ │編號│時間 │地點 │金額(元)│原告主張之事由 │ ├──┼───┼───────────────┼─────┼───────────┤ │ 1 │900720│蘇睿禛位於臺中市○○路之辦公室│20萬 │蘇睿禛表示要開餐廳之用│ ├──┼───┼───────────────┼─────┼───────────┤ │ 2 │920806│臺中市○○路之玉山銀行門口 │50萬 │蘇睿禛表示有急用 │ ├──┼───┼───────────────┼─────┼───────────┤ │ 3 │940420│彰化縣二林鎮○○路○ 段1006 號 │50萬 │同上 │ │ │ │原告住處 │ │ │ ├──┼───┼───────────────┼─────┼───────────┤ │合計│ │ │120萬 │ │ └──┴───┴───────────────┴─────┴───────────┘ 附表5: ┌──┬────┬─────┬──────────────────────────┐ │編號│時間 │金額(元)│原告主張之事由 │ ├──┼────┼─────┼──────────────────────────┤ │ 1 │961110 │90萬元 │蘇瑞禛向原告借用標得之會金90萬元(未清償) │ ├──┼────┼─────┼──────────────────────────┤ │ 2 │98年1 月│40萬元 │蘇瑞禛就先前得標之死會,每2 月須繳會款20萬元,自98年│ │ │10日、3 │ │1 起欠繳,要求原告代墊。 │ │ │月10日 │ │ │ ├──┼────┼─────┼──────────────────────────┤ │合計│ │130萬 │ │ └──┴────┴─────┴──────────────────────────┘ 附表6: ┌───┬─────┬──────────────────────────────┐ │時間 │金額(元)│原告主張之事由 │ ├───┼─────┼──────────────────────────────┤ │930604│248,659 │蘇睿禛商得原告同意,以邱美慧名義貸款,購買車牌號碼R5-6819 號│ │ │ │自小客車,由蘇睿禛開立自己支票繳款;嗣蘇睿禛跳票,又請原告向│ │ │ │富邦銀行貸款289,000 元,其中248,659 元清償車貸餘額,餘40,43 │ │ │ │1 元匯入原告臺灣企銀二林分行帳戶,供蘇睿禛使用(此部分已計入│ │ │ │附表3 之金額)。 │ └───┴─────┴──────────────────────────────┘ 附表7:原告開立支票交由蘇睿禛使用 ┌──┬─────┬─────┬─────┬─────┬──────┐ │編號│交付蘇睿禛│票載發票日│金額(元)│ 票號 │用途 │ │ │日期 │ │ │ │ │ ├──┼─────┼─────┼─────┼─────┼──────┤ │ 1 │98年2 月或│980430 │10萬 │ AY0000000│向陳建銘借款│ │ │3 月間某日│ │ │ │ │ │ │ │ │ │ │ │ ├──┼─────┼─────┼─────┼─────┼──────┤ │ 2 │同上 │980531 │10萬 │ AY0000000│同上 │ ├──┼─────┼─────┼─────┼─────┼──────┤ │ 3 │同上 │980630 │10萬 │ AY0000000│同上 │ ├──┼─────┼─────┼─────┼─────┼──────┤ │ 4 │同上 │980731 │10萬 │ AY0000000│同上 │ ├──┼─────┼─────┼─────┼─────┼──────┤ │ 5 │同上 │980831 │10萬 │ AY0000000│同上 │ ├──┼─────┼─────┼─────┼─────┼──────┤ │ 6 │98年3 月21│980930 │10萬 │ AY0000000│同上 │ │ │日 │ │ │ │ │ ├──┼─────┼─────┼─────┼─────┼──────┤ │ 7 │同上 │981031 │10萬 │ AY0000000│同上 │ ├──┼─────┼─────┼─────┼─────┼──────┤ │ 8 │同上 │981130 │10萬 │ AY0000000│同上 │ ├──┼─────┼─────┼─────┼─────┼──────┤ │ 9 │同上 │981231 │10萬 │ AY0000000│同上 │ ├──┼─────┼─────┼─────┼─────┼──────┤ │ 10 │98年2 月或│980405 │10萬 │ AY0000000│向凌文化借款│ │ │3 月間某日│ │ │ │ │ │ │ │ │ │ │ │ ├──┼─────┼─────┼─────┼─────┼──────┤ │ 11 │同上 │980425 │10萬 │ AY0000000│同上 │ ├──┼─────┼─────┼─────┼─────┼──────┤ │ 12 │98年2 月間│980505 │45,000 │ AY0000000│向林富美借款│ │ │某日 │ │ │ │ │ ├──┼─────┼─────┼─────┼─────┼──────┤ │ 13 │同上 │980605 │45,000 │ AY0000000│同上 │ ├──┼─────┼─────┼─────┼─────┼──────┤ │ 14 │同上 │980705 │45,000 │ AY0000000│同上 │ ├──┼─────┼─────┼─────┼─────┼──────┤ │ 15 │同上 │980805 │150萬 │ AY0000000│同上 │ ├──┼─────┼─────┼─────┼─────┼──────┤ │合計│ │ │2,735,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