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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江燈旺

      朱月美

上列上訴人江燈旺、朱月美與被上訴人洪叁民間因100年重訴字第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江燈旺、朱月美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江燈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3,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46元;上訴人朱月美上訴利益金額為4,961,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304元,以上均未據上訴人江燈旺、朱月美分別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江燈旺、朱月美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分別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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