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燈旺
朱月美
上列上訴人江燈旺、朱月美與被上訴人洪叁民間因100年重訴字第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江燈旺、朱月美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江燈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3,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46元;上訴人朱月美上訴利益金額為4,961,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304元,以上均未據上訴人江燈旺、朱月美分別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江燈旺、朱月美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分別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