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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4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479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洪瑞鍾
債務人
洪毓麟
債務人
王蓁羚即王儷靜

一、債務人王蓁羚即王儷靜、洪毓麟、洪瑞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蓁羚即王儷靜、洪毓麟、洪瑞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蓁羚即王儷靜、洪毓麟、洪瑞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蓁羚即王儷靜、洪毓麟、洪瑞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蓁羚即王儷靜、洪毓麟、洪瑞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蓁羚即王儷靜、洪毓麟、洪瑞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蓁羚即王儷靜、洪毓麟、洪瑞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蓁羚即王儷靜、洪毓麟、洪瑞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蓁羚即王儷靜、洪毓麟、洪瑞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洪毓麟、洪瑞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洪毓麟、洪瑞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洪毓麟、洪瑞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洪毓麟、洪瑞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瑞鍾前就讀嶺東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洪毓麟、王蓁羚即王儷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53,67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洪瑞鍾前就讀僑光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洪毓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84,63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洪瑞鍾自民國101年4月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89,222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洪瑞鍾、洪毓麟、王蓁羚即王儷靜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304,590元整及附表序號1~9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洪瑞鍾、洪毓麟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84,632元整及附表序號10~13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3479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18283 │儷靜、洪毓│3月08日起 │ │ ││ │元 │麟、洪瑞鍾│ │ │ │├──┼───┼─────┼──────┼──────┼───────┤│ 002│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31090 │儷靜、洪毓│3月08日起 │ │ ││ │元 │麟、洪瑞鍾│ │ │ │├──┼───┼─────┼──────┼──────┼───────┤│ 003│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31630 │儷靜、洪毓│3月08日起 │ │ ││ │元 │麟、洪瑞鍾│ │ │ │├──┼───┼─────┼──────┼──────┼───────┤│ 004│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31519 │儷靜、洪毓│3月08日起 │ │ ││ │元 │麟、洪瑞鍾│ │ │ │├──┼───┼─────┼──────┼──────┼───────┤│ 005│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31518 │儷靜、洪毓│3月08日起 │ │ ││ │元 │麟、洪瑞鍾│ │ │ │├──┼───┼─────┼──────┼──────┼───────┤│ 006│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40154 │儷靜、洪毓│3月08日起 │ │ ││ │元 │麟、洪瑞鍾│ │ │ │├──┼───┼─────┼──────┼──────┼───────┤│ 007│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40154 │儷靜、洪毓│3月08日起 │ │ ││ │元 │麟、洪瑞鍾│ │ │ │├──┼───┼─────┼──────┼──────┼───────┤│ 008│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40121 │儷靜、洪毓│3月08日起 │ │ ││ │元 │麟、洪瑞鍾│ │ │ │├──┼───┼─────┼──────┼──────┼───────┤│ 009│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40121 │儷靜、洪毓│3月08日起 │ │ ││ │元 │麟、洪瑞鍾│ │ │ │├──┼───┼─────┼──────┼──────┼───────┤│ 010│新臺幣│洪毓麟、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46064 │瑞鍾 │3月08日起 │ │ ││ │元 │ │ │ │ │├──┼───┼─────┼──────┼──────┼───────┤│ 011│新臺幣│洪毓麟、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46064 │瑞鍾 │3月08日起 │ │ ││ │元 │ │ │ │ │├──┼───┼─────┼──────┼──────┼───────┤│ 012│新臺幣│洪毓麟、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46252 │瑞鍾 │3月08日起 │ │ ││ │元 │ │ │ │ │├──┼───┼─────┼──────┼──────┼───────┤│ 013│新臺幣│洪毓麟、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46252 │瑞鍾 │3月08日起 │ │ ││ │元 │ │ │ │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18283 │儷靜、洪毓│4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麟、洪瑞鍾│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2│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31090 │儷靜、洪毓│4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麟、洪瑞鍾│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3│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31630 │儷靜、洪毓│4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麟、洪瑞鍾│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4│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31519 │儷靜、洪毓│4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麟、洪瑞鍾│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5│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31518 │儷靜、洪毓│4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麟、洪瑞鍾│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6│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40154 │儷靜、洪毓│4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麟、洪瑞鍾│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7│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40154 │儷靜、洪毓│4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麟、洪瑞鍾│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8│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40121 │儷靜、洪毓│4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麟、洪瑞鍾│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9│新臺幣│王蓁羚即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40121 │儷靜、洪毓│4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麟、洪瑞鍾│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10│新臺幣│洪毓麟、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46064 │瑞鍾 │4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11│新臺幣│洪毓麟、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46064 │瑞鍾 │4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12│新臺幣│洪毓麟、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46252 │瑞鍾 │4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13│新臺幣│洪毓麟、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46252 │瑞鍾 │4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47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