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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8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02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楊文亭
債務人
樓之4
債務人
黃妙薌

樓之4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文亭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妙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53,19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楊文亭自民國101年05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09,52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黃妙薌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80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