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號
- 原告
- 沈聰進
- 被告
-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遠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巨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