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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0號

上訴人
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
法定代理人
吳潛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瑋琳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6,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0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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