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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志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佑貞間請求清償借款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