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佑貞間請求清償借款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