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原告
- 張育勇
- 原告
- 張東平
- 原告
- 張恒裕
- 原告
- 張世欣
- 原告
- 張忠智
- 原告
- 張育敏
- 原告
- 張宗成
- 原告
- 張佳梅
- 原告
- 張朝城
- 原告
- 張錦超
- 原告
- 張和慶
- 原告
- 張厚
- 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世煌律師
- 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昇律師
- 被告
- 羅金闖
- 被告
- 羅汀宏
- 被告
- 羅永明
- 被告
- 羅永勵
- 被告
- 前列4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修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被告羅永「勳」之記載,應更正為「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被告羅永勵姓名,因起訴時誤載為羅永「勳」,現據被告檢附戶籍謄本為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