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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告
張育勇
原告
張東平
原告
張恒裕
原告
張世欣
原告
張忠智
原告
張育敏
原告
張宗成
原告
張佳梅
原告
張朝城
原告
張錦超
原告
張和慶
原告
張厚
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被告
羅金闖
被告
羅汀宏
被告
羅永明
被告
羅永勵
被告
前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修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被告羅永「勳」之記載,應更正為「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被告羅永勵姓名,因起訴時誤載為羅永「勳」,現據被告檢附戶籍謄本為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